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Headlamp Tester for Motor Vehicle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
JJG745-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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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、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汽车前照灯检测仪(以下简称前照灯仪)的检定。 一 概 述 前照灯仪用于汽车及摩托车、轮式拖拉机前照灯的光束照射方位和发光强度的检测。它主要由行走装置、光束照射方位测量装置、发光强度测量装置和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装置所组成。后二者合为一体,一般称为受光箱,是前照灯仪的核心部分。 二 技术要求 1 所有光学零件应清洁、无明显斑点、气泡、划痕等缺陷。 2 各运动部分应转动灵活、平稳、锁定可靠。 3 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、表盘不清晰的缺陷;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、显示不清的缺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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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前照灯仪应有清晰的产品标牌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标志(产品标牌应注明型号、制造厂名、出厂日期及仪器编号)。 5 当光束照射方位偏移值或偏移角为零时,发光强度测量的相对示值误差不得大于±12%。 6 当光束照射方位偏移值或偏移角在允许测量范围的任意值时,发光强度测量的相对示值误差不得大于±15%。 7 光束照射方位偏移值或偏移角的测量示值误差不得大于±4.4cm/dam或不得大于±15'。 8 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高度的测量指示值误差不得大于±1.5cm。 9 接收器的疲劳特性 发光强度示值为满量程的2/3以上,光照2min时的示值与在此发光强度下再继续照射10min时的示值,其相对变化不得超过±3%。 10 指示值的再现性 在恒定照度下发光强度的指示值与遮住3Omin后的再曝光的指示值,相对变化不得大于2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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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检定条件 11 检定用设备 11.1 前照灯校准器(以下简称校准器)一台,其主要技术要求见附录1。也可用组合式标准器,其组成与检定方法见附录2。 11.2 经纬仪一台。 11.3 水平仪一台。 11.4 钢卷尺一只。 11.5 铅锤一只。 12 环境条件 12.1 相对湿度小于等于85%。 12.2 温度:20±10°C。 12.3 电源电压:额定电压±10%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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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检定项目及检定方法 13 外观检定 用目测和手感检查前照灯仪,应符合第1至第4条的要求。 14 发光强度示值误差的检定 14.1 检定设备的安置如图所示。
14.2 在水平地面过导轨中段任一点作导轨的垂直线,并用细绳做标志作基准中心线。 14.3 利用经纬仪、水平仪及铅锤对校准器进行校正,使校准器光源的光学轴线在铅直平面内与基准中心线平行。 14.4 前照灯仪显示仪表进行调零并通电预热15min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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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5 将校准器光束照射方位偏移值或偏移角调到零位,然后将校准器发光强度值依次从小到大调到5×103、8×103、10×103、12×103、15×103、20×103cd六个测定点,同时用前照灯仪进行测量。如此重复读取三次示值,然后按下式计算发光强度的相对示值误差: △j=(Ij´―Ij)100%/ Ii 式中:△j--第j个测定点的相对示值误差; Ij´--第j个测定点三次示值读数的平均值; Ij--校准器的第j个测定点的发光强度值; j--脚标,测定点序号,1…6。 相对示值误差(共6个值)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 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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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6 按表2预选校准器照射方位偏移值或偏移角,用同上所述方法计算发光强度相对示值的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 表2
15 光束照射方位偏移角示值误差的检定 15.1 将校准器发光强度调至15×103cd,光束照射方位分别置于表2所示各测试点,然后将前照灯仪对校准器进行测量,以校准前照灯仪的误差。其相对误差应符合第7条的要求。 15.2 对于自动跟踪式前照灯仪,还应使受光箱分别从上、下、左、右四个方向对于表2各测试点进行检测,其示值误差均应符合第7条的要求。 16 前照灯仪基准中心高度示值误差的检定 将前照灯仪受光箱高度指示值调至0.5m、0.8m、1.2m时,分别用钢卷尺测量导轨平面到受光箱光学中心轴线的高度,其相对误差应符合第8条的要求。 17 接收器疲劳特性的考查和指示值再现性的检定,按JJG245-81《光照度计检定规程》的相关条款进行。其结果应符合第9、第10条的要求。 18 本规程技术要求中的第9、第10条,仅适用于新制造的前照灯仪及接收器换修后的前照灯仪的检定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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